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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覃加伟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甲,住柳江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7月16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杜恩科,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4)53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恩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同案人卢加旅、卢建苗、卢加调、覃立闯、覃浒(均判决)以及卢小报、卢桂叁、覃顺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屯与外屯的刘某、覃某乙、韦某、沈某、蔡某、覃照烈等人进行赌博,后被告人覃某甲及同案人以刘某等参赌人员赌假为由,与刘某、覃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对覃某乙进行殴打,用砍刀、钢管等凶器威胁刘某等人交出一万元现金,并威逼覃某乙、沈某、蔡某等人当场从身上交出一千多元钱。后被告人覃某甲及其同案人卢建苗、卢加调押刘某到大发屯、拉堡镇要钱,其余同案人在村里看押覃某乙等人。次日凌晨3时许,当刘某筹到4800元现金交给同案人卢建苗、覃照烈答应第二天再送1000元现金来后,被告人覃某甲及其同案人才将刘某等人放回家。第二天中午,被告人覃某甲及其同案人到覃照烈家找其要钱,未果,当天中午1时许,覃照烈的父亲将1000元现金交给卢建苗。后被告人覃某甲分得800元,覃立闯、覃浒每人分得300元,其余同案人每人分得800元,余下赃款吃喝花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现金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杜恩科提出覃某甲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家庭负担较重,归案后能认罪且取得被害人韦某的谅解,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与同案人卢加旅、卢建苗、卢加调、覃立闯、覃浒(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屯南面村边一地坪上,与外屯的刘某、覃某乙、韦某、沈某、蔡某、覃照烈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覃某甲及同案人以刘某等参赌人员赌假为由,与刘某、覃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对覃某乙进行殴打,用砍刀、钢管等凶器威胁刘某等人交出一万元现金,并威逼覃某乙、沈某、蔡某等人当场从身上交出一千多元钱。之后覃某甲及卢建苗、卢加调押刘某到大发屯、拉堡镇要钱,其余同案人在村里看押覃某乙等人。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筹到4800元现金交给卢建苗、覃照烈答应第二天再送1000元来后,覃某甲及其同案人才将刘某等人放回家。14日卢加旅、卢建苗等人到覃照烈家要钱未果,当天中午1时许,覃照烈的父亲将1000元现金交给卢建苗。除覃立闯、覃浒每人分得300元外,覃某甲及其他同案人各分得800元,余下赃款吃喝花光。2014年7月16日覃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02年10月15日刘某到柳江县成团派出所报案称,其与村民覃某乙等人被成团石仁屯的人邀到石仁屯赌博,期间,石仁屯的人以其赌假为由,持刀、枪威胁要一万元,后被抢走6800元。(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覃某乙、韦某、沈某、蔡某陈述:2002年10月13日晚,本村的八个人到隔壁村石仁屯赌“牌九”,期间对方以发错牌为由认为他们搞假,拿刀威胁要钱,还把覃某乙打伤,对方威胁要一万元。当晚刘某被卢建苗、覃某甲带刀跟着回村要钱,刘某借得2000元、韦某得500元,在拉堡覃某乙家得1700元,总共筹得5000元交给对方才得脱身。次日对方又到覃照烈家要了1000元。此外,韦某还证实当晚他见打人便先回家,准备睡觉时刘某带卢建苗、覃某甲到他家讲村里几个弟兄挨押在石仁屯,今晚参赌的都要出钱,否则挨打,他害怕出事就拿出500元。(三)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卢加旅、卢建苗、卢加调、覃立闯、覃浒供述:2002年10月份的一晚,成团镇大发屯的刘某、韦某等约10人到石仁屯村边的地坪用“牌九”作庄赌博,赌了一个小时后,卢建苗发现刘某在牌上做记号赌假,但覃某乙讲不是赌假,双方发生争吵,参赌的人都打了覃某乙,并要刘某、覃某乙等人退输掉的钱,共要一万元摆平。后由覃某甲、卢建苗、卢加调开摩托车搭刘某去要钱,外屯其他参赌的人被押在原地不许走,当晚刘某要回4800元,覃照烈答应第二天再送1000元来后各自回家。次日,卢加旅、卢建苗、卢加调、覃立闯到覃照烈家问覃的爸得了1000元。之后除覃立闯、覃浒各分得300元外,其他人都分得800元。(四)勘验、检查、辨认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确认现场位于柳江县成团镇六道村石仁屯南面村边一地坪。2、同案人覃浒对覃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年12月1日同案人覃浒在公安人员事先准备的10张无序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作案的覃某甲。(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11年前的一晚,“作权”、“仲月”等人来他们石仁屯赌“牌九”,他们发现“作权”在牌九上做记号,他们讲“作权”赌假,并要对方拿一万元来赔偿,但“作权”不承认赌假,也不赔钱,他们就打了一个做庄的男子,“作权”才承认赌假,答应出去借钱来还给他们,后由卢加调、卢建苗带“作权”出去要钱,他与村民押“仲月”等人在石仁屯。约过了一个小时,卢加调、卢建苗带“作权”回来,并得了约6000元,他们才把“作权”、“仲月”等人放走。(六)相关证据1、同案人卢建苗、卢家调、覃立闯、卢加旅、覃浒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确定了以上认定的事实,同时对五同案人处以刑罚。2、户籍证明:证实覃某甲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2014年7月16日覃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4、被害人韦某的谅解书:请求对覃某甲从轻处罚。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本案的定性问题值得商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首先,被告人覃某甲一方在赌博中的输赢不祥,据覃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是想要回输掉的钱,总共是要一万元摆此事。其次,本案中虽然开始时存在一定暴力,但也不排除被告人及其同伙因输钱且发现对方赌假而泄愤,正因为如此,被告人及其同伙以此作要挟,致使被害人一方精神上产生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再次,本案不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抢劫罪中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而本案中被害人一方是基于怕被打而由刘某到外面筹钱来退钱和赔偿,特别是覃照烈答应次日付钱事件得以平息的事实,本案财物交付的时间存在延缓的余地,后在交付财物数额上亦存在商量,不符合抢劫罪中“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犯罪特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抢劫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覃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杜恩科提出覃某甲属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韦某的谅解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至于辩护人另提出覃某甲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本案实情不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新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