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新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韩夏、万霜冰,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超平,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霜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为还赌债,其几乎变卖了家里所有能卖的东西,以致我居无定所,不得不外出打工养育女儿。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4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我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女陈欣雯随我生活。被告陈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婚生女陈欣雯随我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3日婚生一女陈欣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庭审中,被告陈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主张欠徐文毅债务7万元,原告孙某否认。原告孙某主张被告陈某有债权,被告陈某否认,原告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孙某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500元左右。审理中,经询问,陈欣雯表示愿意随被告陈某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谈话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近年来,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孙某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本院照准。被告陈某主张欠徐文毅债务7万元,原告孙某否认,可待债权人主张时,另案处理。原告孙某主张被告陈某有债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陈欣雯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本院照准。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综合原告孙某的工资收入及本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等,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时起至孙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欣雯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陈欣雯抚养费500元,至陈欣雯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20元,被告陈某负担120元(被告陈某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琍琍审 判 员 苗 艳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