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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牛德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德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50号罪犯牛德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以(2007)内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德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2011年6月22日、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牛德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牛德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德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