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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少民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少民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军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史瑞。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某丙。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认真思考离婚给家庭、孩子所带来的影响,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不足,查找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因;加强沟通、互助互让,改正自己的不足,珍惜以往的感情。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请求。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自2009年9月被发现有婚外情,上诉人知晓后,被上诉人多次写保证书,保证不再保持不正当关系。但被上诉人多次违反保证书,且殴打上诉人,双方分居已一年多,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周某甲答辩称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子正读大三,长女上小学,双方并无大吵大闹,被上诉人还为上诉人租房居住,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双方已结婚二十余年,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虽上诉人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要求离婚,但由于被上诉人有强烈的和好愿望,故对上诉人要求判决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上诉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抚育好子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赵克霞代理审判员  李叶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