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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张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库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陈海燕,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蒋琳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库车县。原告陈海燕诉被告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琳琰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燕诉称:2014年1月15日原告的网吧转让给了被告,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尚欠30000元至今不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网吧转让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毅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相约网吧”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经营所有的“相约网吧”以120000元转让款转让给被告,后原告将网吧的财产及经营权(营业执照、网络文化准营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90000元转让款,还欠30000元,被告承诺三个月内(网吧手续变更后)向原告支付。期间“相约网吧”由被告更名为“库车龙馆网络会所”,但30000元转让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相约网吧”转让协议书、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毅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陈海燕支付30000元网吧转让款,理应承担给付及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海燕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网吧转让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陈海燕支付网吧转让费30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10000元,合计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张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