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谈仕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绪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谈仕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仕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谈仕钧应履行债务人民币369,71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445.00元,合计人民币375,15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仕钧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谈仕钧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谈仕钧所有的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滨江花H4号楼中单元6层北户(面积54.89平方米,产权证号:110825538)、武昌大道东段东升花园9栋东单元1层西户(面积142.66平方米,产权证号:110825537),学府路与文华路交叉处澜都园14号楼1单元1-2层101号(面积242.55平方米,产权证号:140818715)房屋三套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峰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