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井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井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天津井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景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娜,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文。委托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井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井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3元,由原告担负。审判长 杨玉惠审判员 王传来陪审员 时学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国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