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徐利华,李传纳,余荣刚,杨元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负责人詹声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3号楼1层15-1号。法定代表人肖秀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先锋村1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秀莲。被执行人徐利华。被执行人李传纳。被执行人余荣刚。被执行人杨元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徐利华、李传纳、余荣刚、杨元泉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汇文文化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秀莲、徐利华、李传纳、余荣刚、杨元泉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