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委托代理人:江斌,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秦秀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收为25元,由四川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绪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