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秀荣、青岛市市北区惠合老年公寓生命权与青岛市市北区惠合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青岛市市北区惠合老年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李秀荣。委托代理人房青。委托代理人杨雷。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惠合老年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惠合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