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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云诉被告周长思、赵海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云,周长思,赵海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高小云。被告周长思。被告赵海权。原告高小云诉被告周长思、赵海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其他农民工于2014年9月3日,经被告周长思招工搞土木建筑,他当时约定150元一天,管吃,到地方后又不管吃了,加20元,计每天170元。总共给他干白天100个工,晚加班30个工,总计欠7600元。工程完工后,周长思说回家给钱,回来后经多次讨要,周长思称工程是被告赵海权大包,赵海权没给够钱,他也没有开,我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此起诉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7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劳务作业的承包人也应具有法定的资质。据原告所述,本案原告的工资由沈阳苏家屯华翔五金城建筑项目的承包公司做账,原告提供劳务的对象实际上应是沈阳苏家屯华翔五金城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该承包公司应为原告实际的用工责任主体,原告与其应系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另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由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依法先向劳动部门寻求解决或申请仲裁。现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直接起诉至法院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立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小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