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法见,龚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法见,罗君平,龚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法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法见,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君平,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龚某,女,1968年10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法见、龚某、罗君平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艳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法见、罗君平、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法见、龚某、罗君平与杨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租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边城秀苑,以组织人员“打三公”抽“马十”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营利4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土家族苗族自治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中和街道边城秀苑C栋2单元903号内当场查获被告人龚某、吴法见、罗君平、杨某、抽头人员黄某以及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并查获无主赌资7600元,抽头资金1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君平、龚某与杨某各自退缴赃款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法见、罗君平、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款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李某、田某、石某、廖某、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法见、罗君平、龚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吴法见、罗君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法见、罗君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吴法见、罗君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法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罗君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君平的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44天)。】三、被告人龚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人民陪审员 严天计人民陪审员 田仕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