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法定代表人颜楚才。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洪汉望,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苇。委托代理人胡远锋。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不服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对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送达的东卫字(2014)第1号《注销医疗机构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撤回起诉。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颜楚才西医内科诊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审 判 员  张 鸣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