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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晶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5638号原告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05。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张晶,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晶典当纠纷一案中,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高尔夫球场南侧和安花园达观别墅×号房屋,并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北京聚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晶名下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高尔夫球场南侧和安花园达观别墅×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