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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义明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周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21号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兆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训田,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明,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泽亮,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训田、被告周义明的委托代理人王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周义明系原告的工人,在原告处受伤后,原告依法为被告周义明申报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被告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镇劳仲决字(2014)49号裁决书。因被告伤残等级仅为八级伤残,其停工留薪工资应以3个月计算,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6个月过高,对其他裁决事项无异议。被告周义明辩称,我于2013年6月24日受伤后就一直停工,仲裁裁决支持停工期为受伤之日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时止符合法律规定,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支持该委作出的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被告周义明系原告井下采煤工人,2013年6月24日,被告周义明在采煤过程中因运煤车链条断裂致面部受伤,被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告周义明受伤后向原告借款4800元。2013年8月15日周义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30日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未达护理等级。2014年9月17日,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镇劳人仲决字(2014)49号裁决书裁决:一、支持申请人周义明要求与被申请人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付给申请人周义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95元(3145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10元(3145元/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870元(3145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13220元(3145元/月×12个月×3倍)、停工留薪期工资23346元(3891元/月×6个月);住院护理费600元(50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12天),合计247841元。原告对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仅对停工留薪期有意见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应否支付被告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针对此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主体资格。2、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决字(2014)49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周义明只住院12天,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同时证明了被告2013年6月24日受伤,2013年12月30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提出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周义明在原告煤矿工作过程中因运煤车链条断裂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其还有权要求煤矿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因被告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其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异议,依法应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对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87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13220元、住院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故停工留薪期为职工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止,被告周义明于2013年6月24日受伤,2013年12月30日评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停工留薪工资为23346元(3891元/月×6个月),原告认为停工留薪工资应以3个月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周义明受伤向原告借款4800元应在其获得的赔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义明的劳动关系。二、由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告周义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43041元(34595元+56610元+18870元+113220元+23346元+600元+600元-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镇雄县融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享有权利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罗辅梅审判员  汪子柱审判员  胡亚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 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等下列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十)工伤预防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按照本规定要求煤矿企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六条?煤矿企业对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以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9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7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5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