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段彩祥、段沈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段彩祥,段沈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李玉英,女,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彩祥,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段沈阳,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李玉英诉被告段彩祥、段沈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英的委托代理人舒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彩祥、段沈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英诉称:2014年5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段彩祥、段沈阳在颍东区陈桥村附近承包的工地打工,双方口头约定大工每天180元、小工每天100元。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工资,被告只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而据不付款。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段彩祥、段沈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段彩祥、段沈阳系父子关系,2014年5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二被告所承包的工地打工。完工后被告段彩祥、段沈阳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1份,载明:本人段彩祥欠屈卫平等工人工资39700元(叁万玖仟柒佰元正),2015年元月5日段彩祥出具工资欠条证明1份,载明:本人段彩祥欠屈卫平、徐明喜、张亚峰、张学秀、李玉英、朱保同、李玉堂、吕小军共计8人合计工钱(39700元)正,叁万玖仟柒佰元正。其中欠原告李玉英工资款人民币2860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其工资2860元,至今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彩祥、段沈阳欠原告李玉英工资款28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彩祥、段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彩祥、段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玉英工资2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彩祥、段沈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