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佶肽诉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李佶肽,男,回族,生于1968年。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佶肽诉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佶肽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约2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兆鸿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约2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葆兴审判员 王建钊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