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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有明与耿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明,耿建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王有明,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生,农民。被告耿建民,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明与被告耿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