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沙宇擎与韩雪冰、于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宇擎,韩雪冰,于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沙宇擎,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生,中国联通梨树县分公司员工,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韩雪冰,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于红宇,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四平市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沙宇擎与被执行人韩雪冰、于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韩雪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韩雪冰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