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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大伟复合铝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大伟复合铝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3699号。法定代表人:王西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豪杰。被告:杭州临安大伟复合铝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邱家头80-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大伟复合铝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87元,合计4087.5元,由原告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