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传强诉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传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委托代理人葛金强,男,系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住址: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强与被告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李传强负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雨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