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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木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与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姜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木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昌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法定代表人裴明明,经理。被执行人姜海龙,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海龙给付尾欠鸡雏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本院下发执行通知后,姜海龙未经本院自行给付欠款100000元,余款未付,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下发(2014)木执字第238-3、238-4号执行裁定书,对姜海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05849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