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啟书与肖渠梁,唐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啟书,肖渠梁,唐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徐啟书,女,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肖渠梁,女,生于1957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唐权,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路493号。负责人陈明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啟书诉被告肖渠梁、唐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啟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徐啟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