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亚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4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付,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亚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精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响 应审 判 员 齐 文 生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