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永山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王永山,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永山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宁政土发(2015)5号《关于王永山申请撤销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请求撤销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宁政土发(2015)5号《关于王永山申请撤销的答复意见书》,经查该答复意见属于信访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永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