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宋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丹彦本院收到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