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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被告汪林、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汪林,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11-1号原告李伟。被告汪林。被告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汪林、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汪林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市镇郑家湾村五组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并用其个人所有的鄂f×××××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汪林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市镇郑家湾村五组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屋一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李伟提供担保的鄂f×××××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