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李xx,农民。被告赵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