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春景与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英,刘春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秀英,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景,个体工商户。刘春景诉郑秀英民间借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郑秀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郑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54元,由上诉人郑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