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4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11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郑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飞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文颖,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珍儿,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1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傅家路村B#(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2010**号)工业土地使用权。2015年1月30日,慈溪市鼎元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以7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甬慈执民字第6146号执行裁定书对慈溪市新兴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傅家路村B#(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2010**号)工业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傅家路村B#(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2010**号)工业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慈溪市鼎元鞋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慈溪市鼎元鞋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慈溪市鼎元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