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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吴彩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彩霞。再审申请人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