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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强福与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福,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福,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丽娜,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强福与被执行人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诉讼费用525元。另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李先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尚未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