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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叶建胜与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胜,王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602号原告叶建胜,男,汉族。被告王明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胜与被告王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强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胜撤回对被告王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