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巧英与方樟盛、陈献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英,方樟盛,陈献君,金华市纤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英,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被执行人方樟盛,身份证号码:3307251967********。被执行人陈献君,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被执行人金华市纤爱女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广进街168号厂内二层,机构代码:070667329。法定代表人:陈献忠。申请执行人张巧英与被执行人方樟盛、陈献君、金华市纤爱女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13849.2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69807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