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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与柏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柏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东方锦绣北城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领进、郭君(特别授权),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小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柏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天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胥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