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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泰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泰城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423号罪犯陈泰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泰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泰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泰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泰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泰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泰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斯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