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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民初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30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邓某某(下称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黎秋尔人民陪审员  何田根人民陪审员  谭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新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