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四平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1068号原告四平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军,系董事长。被告程骞,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四平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被告程骞,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0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振宇审判员 杨凤山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裴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