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