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诉被告邢台新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邢台新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李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俊江、郝伟,邢台市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新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淑伟,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邢台新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判长周婧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人民陪审员 吴瑞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