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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诉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诉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请求对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2015年1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执行线索依法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49708.41元、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99.43元、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261067.31元、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635804.72元、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3030.84元、34001755108053******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1887025*****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616.87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1317086119200******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人民币8373.26元予以冻结。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中心城6幢31间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需要为由,请求对上述已冻结帐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34001755108053******号帐户、34001755108053******4号帐户、34001755108053******号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1317086119200******号帐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1887025*****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883729.38元解除冻结。同日,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等额人民币883729.38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开发区支行34001755108053******号帐户、34001755108053*******号帐户、34001755108053******号帐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1887025*****号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1317086119200******号帐户及帐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883729.3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陈秀英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