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监视居住。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宿舍X楼的租住屋内容留王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次,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宿舍X楼的租住屋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5次。2、2014年9月,被告人朱某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次。另查明,2014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在朱某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宿舍X楼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经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普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普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9日19时许,该所民警在江陵县郝穴镇某宿舍X楼一出租屋内将吸毒人员朱某、王某某、李某某抓获。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6日20时或21时许,李某某、王某某在朱某位于郝穴某宿舍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5月至今,李某某、王某某在朱某的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1、12次。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身份信息证明:王某某生于X年X月X日,2014年11月6日23时许,王某某、李某某在朱某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从2014年8月至今,王某某、李某某在朱某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7、8次。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王某某曾在朱某的出租屋内吸食过毒品。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底的一天,朱某电话联系刘某某过来玩,刘某某来到朱某位于郝穴镇某出租屋内,看见朱某和王某某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吸了几口就走了。6.江陵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朱某、李某某、王某某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7.江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15日,朱某因吸食毒品被决定罚款500元;2014年11月9日,朱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限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11日,朱某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1日止。8.江陵县公安局普济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涉案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9.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信息。10.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朱某在其位于江陵县郝穴镇某宿舍的出租屋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约5次,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1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朱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玉 成人民陪审员 赵 继 志人民陪审员 张 中 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