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虞德胜诉秦国荣、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德胜,秦国荣,吴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虞德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秦国荣,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英,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德胜诉被告吴文英、秦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德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德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虞德胜负担。审判员 郝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