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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虞德胜诉秦国荣、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德胜,秦国荣,吴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虞德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秦国荣,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英,女,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德胜诉被告吴文英、秦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德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德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虞德胜负担。审判员 郝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