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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代晓虎与白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晓虎,白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10号申请人:代晓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尚宝刚,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白永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代晓虎与被申请人白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永明名下的蒙D****7号一辆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代晓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晓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永明名下的蒙D****7号一辆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代晓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