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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8-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杰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杰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168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杰机械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组织机构代码为L6498280-0。该厂负责人王军建。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杰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84620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福隆医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建杰机械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