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赖某。委托代理人:毛华军。委托代理人:舒春晓。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林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