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欧建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欧建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6号申请人执行人欧建德,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法定代表人莫毅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建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建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张维勇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