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珏、陈强与王黎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珏,陈强,王黎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3982号1申请执行人李珏,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钰。被执行人王黎赟,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231号关于申请人李珏、陈强与被执行人王黎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黎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钰、陈强人民币104,000元及诉讼费2,3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黎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珏、陈强知晓上述情况,并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