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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2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晓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阳,张骋,蔡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5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阳,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骋,个体户。被执行人蔡雪梅,个体户,(系张骋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骋、蔡雪梅于2013年10月20日前返还原告李晓阳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张骋、蔡雪梅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骋、蔡雪梅所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胜利北路税苑小区住房一套(产权证:10202110437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张骋、蔡雪梅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胜利北路税苑小区住房一套(产权证:10202110437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