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明法与付显平、重庆市荣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法,付显平,重庆市荣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陈明法,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显平,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重庆市荣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廖华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法与被告付显平、重庆市荣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显平在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66万元予以冻结。宁夏元泰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5)元诉保字第13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显平在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6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